《蒙古律例》
【作者年代】
清代理藩院编订;前身是崇德《蒙古律书》,经顺、康不断增补,乾隆六年(1741)正式定名《蒙古律例》,乾隆三十一年(1766)续纂为 12 卷 189 条;乾隆五十四年(1789)再次校订,12 卷,共 209 条。以蒙古文初颁,后有满、汉译本,是清朝因俗而治,专门用于外藩蒙古盟旗的单行边疆法典。

【当今属地】
适用范围:清代外藩蒙古(今内蒙古大部、蒙古国、新疆北部、青海东北等蒙古游牧盟旗区域)。

【卷目重点(12 卷)】
1. 官衔(24 条):盟长、札萨克、台吉等蒙古王公官员品级、职掌、奖惩
2. 户口差徭(23 条):户籍、编审、徭役、贡赋、人口管理
3. 朝贡(9 条):王公年班、进贡、赏赐、觐见礼制
4. 会盟行军(13 条):盟旗会盟、征兵、军务、出征纪律
5. 边境卡哨(17 条):卡伦、边境巡查、逃人、越界管控
6. 盗贼(35 条):盗牲畜、劫掠,游牧社会最常用法条
7. 人命(10 条):斗殴杀人、过失伤人的处罚
8. 首告(5 条):控告、诬告规范
9. 捕亡(20 条):追捕逃人、逃犯
10. 杂犯(18 条):各类轻罪,含牲畜纠纷、毁伤财物
11. 喇嘛事例(6 条):蒙古地区喇嘛管理,寺庙、僧众规范
12. 断狱(29 条):蒙古地方司法程序、审判、罚则、收赎(游牧常用罚畜,不完全照搬中原五刑)。

【核心亮点】
1. 清代第一部系统化蒙古地区成文法,兼顾中原法制框架与蒙古游牧习惯法,刑罚大量使用罚牲畜,区别于《大清律例》。
2. 确立盟旗治理法律基础:札萨克行政、会盟制度、边境卡伦、喇嘛管理全部以它为法律依据。
3. 是《理藩院则例》的前身。嘉庆年间,在《蒙古律例》基础上扩充,形成《理藩院则例》,覆盖蒙、藏、回疆,成为清藩部大法;《蒙古律例》条文大多被《理藩院则例》吸收沿用。
4. 直接影响后世边疆法规,《西宁青海番夷成例》亦参考《蒙古律例》体系制定。
5. 史料价值:研究清代蒙古宗族、户籍、迁徙、司法、盟旗社会的核心原始文献。
